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使用银行电子保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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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06-09
名称: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使用银行电子保函的通知
文号: 东建市〔2020〕11号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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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zjj.dg.gov.cn/gkmlpt/content/3/3177/post_3177205.html#796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使用银行电子保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9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79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84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银行电子保函具体措施,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银行电子保函制度

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应接受银行电子保函;对非电子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选择接受银行纸质保函,纸质保函由招标人核实相关信息。

银行电子保函采用“电子保函+电子指令”模式,即银行向投标人开具电子保函(参考格式详见附件)的同时向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发送经加密的电子指令,投标人自行登录交易中心系统进行确认。

二、明确银行电子保函各方主体要求

(一)银行

开展银行电子保函相关业务的银行,应满足能与交易中心端口对接、关联基本账户、退款等条件,以保证电子指令的正常发送与接收。需开展银行电子保函相关业务的银行,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开展银行电子保函的申请,通过申请后方可开展银行电子保函业务。

银行需核实开立电子保函存入的保证金和开具银行电子保函相关费用是否来源于基本账户,否则不予以办理。

银行退回保证金的前提是收到招标人发送的退款指令。

银行开具保函时应当在相关协议中向投标人明确若其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不予退回或暂不退回投标保证金情形时,将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二)投标人

投标人开立银行电子保函存入的保证金和开具银行电子保函相关费用须从基本账户转出。

电子保函开立后由投标人直接接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给招标人。投标人需预留足够的时间,提前办理好电子保函,自行查询确认电子指令是否已经送到交易中心,并自行核对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准确性。若投标人未预留足够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因网络或系统等原因导致电子指令超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未能到达交易中心系统导致招标人拒绝其投标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三)招标人

开标时,招标人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电子保函审查。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若工程受到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时,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投标保证金退回有关工作。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保证金。

(四)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接受核实需开展银行电子保函相关业务银行的申请,负责维护交易系统,明确银行电子保函的对接方案,与银行签订框架协议和制定操作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已开通银行电子保函业务的银行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三、压实银行职责

已通过申请开展银行电子保函业务的银行应当自觉遵守承诺和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与交易中心签订的相关协议,交易中心若发现银行有不按要求办理银行电子保函的,应视情节函告其处理纠正或暂停接收其开具的电子保函等,并向我局报送相关处理情况。

四、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原《关于推行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使用银行电子保函的通知》东建市〔2017〕13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投标保函(银行电子保函参考样式).docx

(东建市[2020]11号)采纳情况表.docx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