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兵建发〔2020〕16号

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结合兵团现行质量保障体系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兵团科学技术局
兵团财政局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商务局

2020年5月16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兵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完善兵团质量保障体系,解决兵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兵团建筑工程品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现从强化各方责任、完善管理体制、健全支撑体系和加强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强化各方责任方面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一是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制度,不得违法违规发包、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推行工程款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单位与各方主体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考虑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停工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并在合同中约定。二是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三是强化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全面推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视频监控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质量检测行业虚假报告、数据造假、无资质检测等问题,健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标准体系,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余为配合单位,下同)
(二)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各方参建主体均须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建立工程质量信息档案,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质量责任标识制度,现场公示各方参建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须设立永久性工程质量标牌,在交付使用前须设立质量保修责任单位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健全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制。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强化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强化各师市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充实一线监督力量,确保各专业监管人员配备齐全。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弥补政府监管力量不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财政局负责)

二、完善管理体制方面

(五)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在满足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下,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十一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师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兵团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应发挥自身优势,师域优势,勇于担当,率先垂范,抓住用好兵团深化改革和向南发展机遇,积极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展。其余师市也要通过已有的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组成联合体等方式重点培育发展1-2家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时,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并将消防工程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创新工程监理制度,引导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过程结算,严格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推动建筑师负责制。建筑师负责制是国际通行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模式和先进的工作模式,应遵循“坚持政府引领、市场选择,坚持国际接轨、结合国情,坚持依据合约、全程服务,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动建筑师负责制,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有条件的师市可积极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经验。(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八)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在评标定标环节探索建立能够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取消不合理的投标报名等环节,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标后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机制。强化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追溯,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进一步完善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建立合同履约联合监管机制。将消防工程纳入招标投标范围。(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

(九)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师市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金额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财政局、有关银保监机构负责)

(十)试行工程质量保险。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的原则,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建议在一师、六师、八师进行先期试点。在试点范围内的保障性住宅工程、商品住宅工程中,先行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财政局、有关银保监机构负责)

(十一)强化工程设计源头把控。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建立建筑“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设计单位要从设计源头把控工程质量水平,精心设计方案、精选建筑做法、优选建筑材料。加强住区设计管理,科学设计单体住宅户型,增强安全性、实用性、宜居性,提升住区环境质量。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落实抗震设防标准,推广应用减震隔震技术。(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强化工程质量奖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工程技术创新,引导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推行优质优价,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创建各级优质工程,并列入合同约定条款。加大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在招标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将企业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银保监机构负责)

(十三)推行绿色建造方式。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产品认证有关政策要求,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建筑产品节能标准,重点工程优先采用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鼓励和引导建材生产企业积极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指导绿色建材产品企业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加强对企业标准实施的监督。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绿色施工,降低施工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积极推广绿色建筑标准体系,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方式,鼓励新建和改造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四)建立既有建筑拆除管理制度。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坚持充分利用、功能更新原则,加强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建立既有建筑拆除管理制度,对符合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对拟拆除的既有建筑,拆除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履行报批程序,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加强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管理,鼓励按照绿色、节能要求,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增强既有建筑的实用性和舒适性,提高建筑能效。开展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更新改造利用试点示范。(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健全支撑体系方面

(十五)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和自治区政府推荐性标准,强化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高标准培育发展团体和企业标准。充分抓住“一带一路”战略机遇,加强对国际标准体系(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中国标准和国际标准体系的接轨,鼓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带动中国标准输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市场监管局、兵团商务局负责)

(十六)推行建材质量责任追溯机制。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加强对消费类建材产品的缺陷消费品管理工作,健全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缺陷调查等工作机制,对缺陷消费品依法实施召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建材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监督抽查和抽测,实施建材质量责任相关各方信用监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发现问题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及时公布企业不良行为。(兵团市场监管局、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七)引导科技创新驱动。完善建筑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要加大建筑业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围绕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建立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等的装配式一体化集成技术,构建基于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的重大装备技术体系研究并加以推广,最终形成区域适宜的装配式建筑体系设计建造及评价标准。开展兵团建筑业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和科研等单位建立产业技术联盟。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运营阶段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建模技术和标准化研究,实施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兵团建筑业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开发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绿色建筑运营优化集成平台,并开展工程应用示范,达到绿色建筑运营性能优化目标。(兵团科技局、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八)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大力开展建筑工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备案管理力度,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快兵团建筑工人管理信息化建设,并最终与并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联共享,促进企业使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工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负责)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九)强化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兵团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完善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归集,将人员、企业、项目和信用信息联通,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等实现数据互联共享,加强施工现场数字化监管。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应用范围,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限制其招标投标活动。信用良好的,在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和国家、兵团、师市级的先进企业。(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严格监管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例教育引导、警示震慑作用,将各师市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兵团建设领域执法考评内容。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计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加大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审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监督和违规处罚力度。(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十一)探索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建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企业须公开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行业协会应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住宅工程业主预验房制度试点工作,完善建筑产品售后服务和质量维修保障体系,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工作成效,并适时推广。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明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处理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维护投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二)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提升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各地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建筑质量发展、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状况,督促指导各师市切实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各项工作措施。(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加强统筹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量化工作目标、加大推进力度。强化示范引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原文链接

http://jshbj.xjbt.gov.cn/c/2021-03-04/74499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