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银行保函和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产业新区建设管理局,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有关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银行保函和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及范围
(一)试点企业。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15家子公司(名单附后)。
(二)试点范围。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
二、时间
从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3月31日。
三、有关要求
(一)试点单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提供了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拒绝接受。
(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与试点企业进行工程款结算时,试点企业提供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的,建设单位不得再扣压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试点企业要主动加强与金融系统和保险机构联系,充分利用银行保函和履约保证保险,减轻流动资金压力。
(四)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时,凡试点企业提供了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的,应督促建设单位结清剩余工程款。
(五)在试点过程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和不合理的收费要予以制止,对试点单位及实施情况要严格监管,为出台《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保函和履约保证保险的管理办法》总结成功经验。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和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与银行授信、诚信奖惩相挂钩的体制机制,为我省建筑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附件:《试点单位名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16日
附件
试点单位名单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云南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建工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云南省云海工程公司、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建工钢结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