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电子保函范本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投标电子保函范本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泉建筑〔2020〕15号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试行电子投标保函的通知》(泉发改〔2020〕79号)精神,参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闽建筑〔2018〕30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我局制定了《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和《投标保证保险(凭证)》范本,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于5月13日将修改意见加盖公章后,扫描图片发送至我局建筑业科邮箱(jzyk8976@126.com)。联系电话:22178976。
附件: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电子保函范本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投标电子保函范本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试行电子投标保函的通知》(泉发改〔2020〕79号)精神,参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闽建筑〔2018〕30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我局制定了《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和《投标保证保险(凭证)》范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投标人使用电子投标保函时,务必通过投标人开户银行帐户转出保函服务费,不得以现金形式交纳或个人帐户转出。否则,将做为查处出卖或出借资质和挂靠投标的依据之一。
二、保证人接受个人帐户转出或现金形式交纳服务费的,视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一律列入信用黑名单管理。
三、不同投标人缴交保函服务费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都相同的,或者是手机的IMEI码和MEID码都相同的,将被作为查处围标、串标、挂靠投标或转让、出借资质证书、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为使招标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在同一工程项目招标活动中,保证人最多不能同时为10家以上投标人提供投标保函。同一保证人同一时点的有效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0倍。若发生上述情形的,一经查实,即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五、投标人和保证人不得另行约定有损招标人权益的事项。
附件:1. 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
2. 投标保证保险(凭证)
附件1: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
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
保函编号: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 (项目名称及标段) 标段的施工投标, (担保人名称) (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并确保到帐总额不超过 (投标保函额度) 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4、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招标人和担保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招标项目所在地法院。
查验保函网址: (必填)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格式)
投标保证保险(凭证)
被保险人: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招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接受 投标人名称 (以下称“投保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及标段) 施工的投标,并向我方投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号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向被保险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
兹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并确保到帐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的款项。
1、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保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4、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
本保险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被保险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保险人,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险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险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招标人和担保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招标项目所在地法院。
查验保函网址: (必填)
保 险 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期: 年 月 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