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发〔2017〕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坚持主基调主战略,采取针对性、系统性措施,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推进降成本工作。突出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针对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的关键因素,制定可操作、可落地、可检查的系统性政策措施。

——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综合施策,一方面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缓解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深化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逐步解决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过高的体制机制问题。

——坚持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突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差别化,既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又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加快落后产能退出,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在加强制度设计、优化政策环境、发挥好金融系统支持作用,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的同时,引导实体经济企业采取提升生产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加快技术创新等挖潜增效措施,降低企业内部成本。

——坚持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以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供给质量为前提,发挥好骨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广大员工的关键作用,加强质量管理,增强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增强产业竞争力。

(三)工作目标。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500亿元以上;2018年至2020年,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进一步下降,我省成为西部地区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较低的省份之一。一是用能成本有效降低。企业用电、用气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工商业用电、工业用气价格合理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成为全国最低省份之一。二是融资成本有效降低。直接融资比例显著提高,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大幅下降。三是税费负担合理降低。全面落实“营改增”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清理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四是物流成本大幅度降低。到2020年,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率降到16%左右,比2015年下降2.5个百分点左右。五是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综合措施进一步落实,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为企业设立和经营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大幅压缩,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六是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合理降低。七是用地用房成本合理下降。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继续把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作为降低工业企业成本的“牛鼻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合理调整电价结构,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比例,扩大直接交易用户放开范围。试行对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基本电费据实计收,轨道交通(高铁)联试联调期间、煤矿企业改造升级期间试行基本电费据实计收,不进行功率因素考核电费。(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

(五)建立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建立电煤长协机制,全力保障电煤供应和电煤价格稳定。实行电煤中长期合同履行与发电权益分配、电煤存煤与基础发电计划分配“双挂钩”制度。以枯水期水电发电量作为水电发电基数,超过基数的发电量作为水电火电发电权交易电量。大力推进智能机械化开采,全面实施全省保留生产煤矿综合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升级,大幅度降低开采成本。(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六)降低用气成本。按照新的定价机制,从紧核定天然气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城镇配气价格,降低偏高的输配价格。天然气主干管网可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增设供气环节,提高供气成本。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环城管网、城镇储气设施等成本,原则上均应纳入城镇配气价格,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费。严格执行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大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七)加快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加快贵安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组建。加快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

(八)加强金融产品体系建设。通过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拓展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专利权、购买服务协议、集体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应收账款、存货及仓单抵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贷款业务,降低企业因为缺少抵质押担保而增加的成本。用好“贵工贷”“贵园信贷通”“电商信用贷”“外贸信贷通”“惠扶贷”“贵农贷”等产品。引导贵州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贵阳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省内企业给予利率优惠。(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

(九)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降低融资成本。大力支持企业使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金融等低成本资金,充分用好省脱贫攻坚基金。积极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替代其他高成本、短期限融资。加快企业上市进度,推动中小微企业挂牌。(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十)发挥好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担保体系,对纳入省再担保联盟内的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扩大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各级财政通过贴息、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的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贵州银监局)

(十一)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定价行为,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自2017年7月1日起,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管理费。(责任单位:贵州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保监局)

四、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十二)深入推进“营改增”。从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三档,税率分别为17%、11%和6%;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对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十三)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年纳税所得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落实国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政策,落实修订完善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从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少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力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税,积极推行网上办税、自助办税等多元化办税方式。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农药实验费、公安部门相关证照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继续清理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更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缩减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适时修订公布《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继续降低物流成本

(十五)继续降低公路物流运输收费。继续实施降低运输企业高速公路物流运输通行费标准优惠政策。将货运车辆年检和年审依法合并,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坚决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中的乱收费行为,清理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政策,减少各类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六)规范机场铁路港口收费。全面清理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清理强制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不合理收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

(十七)降低铁路货物运价。全面取消电网企业对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铁路运输企业通过相应下浮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标准的方式等额降低铁路货物运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贵州电网公司、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

(十八)推进农村物流基础建设。推进农村地区充分利用邮政、供销网点以及客运站发展农村物流末端节点,打通枢纽节点微循环“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

(十九)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积极推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多式联运联动发展,构建高效顺畅的多式联运系统。加快物流标准化建设,统筹制定多式联运标准规范和服务规则,推进联运服务“一单制”。对开展多式联运的物流企业,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二十)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物流信息平台,打造省级智慧物流云,提供省域交通、物流、仓储、配送等公共信息服务,整合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及邮政快递、仓储等行业物流信息,统筹货车帮、传化贵州、马上到等物流企业信息发布,促进运力与货源有效对接。加快建设物流园区,推动物流集聚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商务厅、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

六、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一)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改革。动态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建立完善省双随机监管平台。(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大幅度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修订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十三)坚决制止各种乱摊派行为。制止借公共活动及其他名义强制要求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杂志、接受指定服务并付费等各种乱摊派行为。积极稳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取消行业协会商会不合理收费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二十四)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清理废除地方自行制定的影响统一市场形成的限制性政策措施,加快放开垄断性行业竞争环节的价格。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二十五)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对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制度,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基础上,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和电子化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全面实施备案制。(责任单位:贵阳海关、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七、有效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二十六)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总费率降至0.7%。被相关部门认定为经营困难的工业企业,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十七)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全省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由各市(州)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按程序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八)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全省最低工资标准2-3年调整一次,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八、科学降低用地用房成本

(二十九)完善土地供应制度。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工业用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物流用地按仓储、交通、商服等类型进行申报,保障物流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容积率。(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三十)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对现有工业企业集约节约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扩大生产性用房,不再征收土地价款。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无开发能力的,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三十一)降低企业用房成本。鼓励标准厂房微利出租或依法约定分割转让给创业实体企业。对租用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政府可给予减免租金或租金补贴优惠。鼓励企业签订长期租赁合同,降低企业的用房租金等成本。(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九、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三十二)开展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政府拖欠工程款、物资采购款,按照“谁拖欠、谁偿还”原则,制定实施还款计划,由省以下各级政府、管委会及省有关部门在2019年底前偿还到位。支持地方利用存量资金或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清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十三)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等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引导建筑企业以保函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原则上实行业主支付担保,担保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三十四)引导企业改进管理。引导企业优化运营模式,激励挖潜增效。加强企业标准化建设,提高运行效率。(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五)引导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引导企业改进生产经营模式,提高效益水平。大幅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实现降本增效。(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三十六)引导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推广可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的各种技术,促使企业持续提高生产效率。引导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对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各环节耗费实施严格的全面控制,制定相应降成本目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十一、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三十七)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积极稳妥推进国企改革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降低供给成本、提高供给效率,形成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和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

(三十八)支持创新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营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产业,加大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提高创新资源产出率和全要素生产率。

(三十九)提升开放水平。加快推进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结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原材料成本。

(四十)改善公共服务。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大覆盖面,延伸服务终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加快制定公益类推荐性标准和满足市场、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降低市场推广应用成本。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四十一)优化产业布局。加强规划引导,综合考虑资源、市场等因素,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对国家级新区、开发区等功能性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产业链、物流链,提高产业发展的配套、协作和集约化水平。

(四十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对降成本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企业对降成本政策的知晓率,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十二、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四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降成本的工作部署。省政府建立贵州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相应建立完善降成本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推进。

(四十四)加强督促检查。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是本领域、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职责分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促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取得成效。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定期组织开展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严肃查处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十五)及时评估总结。各市(州)、贵安新区和省有关部门要建立降成本统计监测和效果评估机制、政策措施动态调整完善机制,积极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充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推进降成本工作的长效机制。从2017年起,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各部门每年年中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一次政策落实情况,每年底报一次工作总结。

附件:贵州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贵州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成成员

召集人:秦如培(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召集人:王晓光(省委常委、副省长)

成  员:欧阳志国(省编委办副主任)

王 嶒(省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宛会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温贵钦(省公安厅副厅长)

杨亚军(省民政厅机关党委书记)

王 瑰(省财政厅副厅长)

谢丹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周从启(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姜 平(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毛方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韩剑波(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徐天才(省农委副主任)

鲁红卫(省水利厅副厅长)

黄筑筠(省商务厅副厅长、总经济师)

孟广芹(省林业厅副厅长)

朱继明(省国资委副主任)

张林军(省地税局副局长)

王 勇(省工商局副局长)

赵晓萍(省质监局副局长)

李钢平(省安监局总工程师)

肖祖才(省政府法制办巡视员)

李奕樯(省能源局副局长)

马林波(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陈清峰(贵阳海关副关长)

张 雄(省国税局副局长)

王宏伟(民航贵州监管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谭 林(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 军(贵州银监局副局长)

程催禧(贵州证监局副局长)

黄海晖(贵州保监局副局长)

林优芹(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副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王嶒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代章。

二、主要职责

(一)联席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各项决策部署;研究拟定全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指导和统筹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提出需由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全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策部署;负责联席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各项政策措施及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我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决定召开或委托副召集人召开。

(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联席会议名义印发会议纪要,有关成员单位要抓好贯彻落实,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定期督促检查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工作落实情况,完成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