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

  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6〕3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着力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到2020年,在全省形成制度完备、机制健全、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日期,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制订和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铁建办、省总工会)

  (二)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各类用人单位要利用信息技术动态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技能工种、劳动考勤、计酬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实现实名制管理,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动态报送用工信息。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2017年年底前应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所在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本行业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铁建办)

  三、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三)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各商业银行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三方协议后,均可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3%,将资金划拨至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按月支付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开户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三方协议,办理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专用账户变动情况,开户银行发现专户资金不足、被挪用、超过一个月未发生工资划转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煤炭生产企业,以上月发放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前一个月预存工资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规定的发放工资日前7天,当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低于上月实发工资时,由建设单位补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铁建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四)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推行,2018年年底前实现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或者开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卡功能。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交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铁建办)

  (五)健全工资保障金制度。认真贯彻《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1号),实行差异化预存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5%存储工资保障金。连续3年在全省范围内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免于存储工资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可以申请免于存储工资保障金。推行工资保障金银行保函担保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地要结合实际,逐步将工资保障金实施范围扩大到煤炭等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制定工资保障金实施办法,落实工资保障金制度。(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铁建办、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

  (六)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者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返乡路费或者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要完善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和标准、规范动用程序,动用的应急周转金要依法予以追偿或核销。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储备一定额度的应急周转金,重大欠薪案件高发地区应适当提高储备标准。根据应急周转金使用情况,及时注入补充资金,确保应急处置需要。(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七)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归集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台账,动态掌握本辖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并按月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能源、国有资产监管、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资支付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分台账,落实包保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并按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台账。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归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铁建办)

  (八)建立工资支付诚信评价机制。建立劳动用工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能源、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归集机制,定期汇总和更新企业拖欠工资等信用信息,定期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审核后将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等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铁建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九)完善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4〕46号)要求,加强对拖欠工资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铁建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五、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十)加强企业欠薪预警防范。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健全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依托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加快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综合分析研判,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发现欠薪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做好防范工作。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事先向当地人社部门、工会组织报告。(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一)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开设举报投诉窗口,开通电话、互联网等维权渠道。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明示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其他行业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显要位置设立相应的维权信息告示牌。(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铁建办、省总工会)

  (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认真落实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决避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省公安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

  (十三)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未按规定额度预存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依法予以限制。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周期或者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未签订剩余工程款支付协议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完成竣工结算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交易手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预防工程款拖欠;在施工过程结算中,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相关金融机构要按照保函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在房地产建设和煤炭领域,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单位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煤炭企业销售资金账户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挂钩制度,严格监管销售资金流向,确保工程款、销售资金优先进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铁建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

  (十四)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采取堵塞交通、非法群访、围堵党政机关、跳楼、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讨薪,以拖欠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或者虚报冒领、无理无据讨要工程款和工资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快速反应、控制事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主动向社会和公众说明情况。要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突出正面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信访局、省司法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铁建办)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对全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贵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全面负责我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对本辖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具体负责。(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六)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将监管力量延伸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形成人员到位、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管网。搭建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举报投诉联动平台,建立省、市两级劳动保障监察调度指挥中心。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和性质。各地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等主要指标,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统一执法标识和工作服装,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和装备,满足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需要,切实提高执法维权效率。(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编委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严肃督查问责。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各级政府要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方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相关政策制度落实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地方和行业,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对因拖欠工资造成打砸公共设施、围堵政府、堵塞交通等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严重后果,将追究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肃追究发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在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调查处理。(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督查室)

  (十八)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我省已有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陈鸣明(副省长)

  副组长:樊新中(省政府副秘书长)

  韩先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成 员:谢 念(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网信办主任)

  谢晓东(省信访局副局长)

  张 平(省发展改革委常务副主任)

  敖 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温贵钦(省公安厅副厅长)

  吴 跃(省司法厅厅长)

  冉茂文(省财政厅副厅长)

  肖才忠(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毛方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刘 扬(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吴 春(省水利厅副厅长)

  薛宝军(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

  丁 琨(省工商局副局长)

  胡世延(省能源局副局长)

  李 伟(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张德昌(省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蒋映生(省铁建办副主任)

  林世荣(省总工会经审委主任)

  郝曙光(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韩先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工作需要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