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 支付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1.问:《明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暂行办法》制定依据是?

答:《暂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滁州市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滁人社发〔2016〕21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2.问:《明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是?

答: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经开区从事产业类投资项目,以及辖区内其它独立选址、社会投资规模达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一并纳入专户管理。

3.问: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在建项目还须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吗?

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我市将全面实行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在建项目,由市人社和住建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督促建设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开设专户,并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拨入农民工工资款,拒不配合的,按照有关规定全面予以限制。

4.问:建设单位每次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需按多少比例划拨资金到农民工工资专户?

答:建设单位每次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时,须将支付金额分成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两笔划拨。其中支付金额的30%(道路、绿化、桥梁等市政工程为25%)划转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金额不足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确保兑现。

5.问:如何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农民工工资存折不被冒领?

答:专户资金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建筑项目用工实行实名制用工制度,施工项目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考勤机,并在显著位置建立工人工资支付和考勤情况公示栏,所有参加项目施工的人员必须参加考勤,考勤记录将作为核对工资发放花名册的重要依据。

建设施工企业委托开户银行代发工资时须出具经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核实认可的工资支付花名册(注明农民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每个项目首次发放工资时,由开户银行统一办理实名制存折,并在存折上加盖“农民工工资,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支取”印章。存折由农民工本人保管。

6.问:建设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应承担什么后果?

答: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规定开设工资专户、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弄虚作假伪造工资发放花名册套取专户资金,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依法打击,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其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连续两次出现的实行市场清出制度,三年内不得进入明光建筑市场,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7.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要求拨付农民工工资进入专户会承担什么后果?

答: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或未按规定要求拨付农民工工资进入专户,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将对该企业记不良记录,不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并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建设单位予以全额垫付所拖欠的工资款。房地产开发预售项目,未按时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进入专户的,由国土房产部门对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予以限制。

8.问: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①建设施工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拒不履行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决定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给予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建设施工企业因恶意拖欠、逃逸、以及借讨要工资为由捆绑讨要材料款等现象的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