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函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 11440600MB2C73941W/2020-00055 | 分类: | 机关事务 |
发布机构: |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04-01 |
名称: |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函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文号: | 佛政数〔2020〕10号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主题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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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函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辖内各支行,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和《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接受投标人采用现金或投标保函的形式提交。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推行投标保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函的提交和退还方式,包括提交和退还时间、提交和退还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以及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专业担保机构等(以下统称保证人)出具。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分行、支行以上银行;保险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担保机构是指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或有资质的融资担保机构。
三、投标保函应是“见索即付”保函,须采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详见附件)。投标保函应注明投标项目的名称,保函金额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函有效期应满足投标有效期要求,载明保证人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和详细地址,并加盖保证人公章。
四、投标保函的受益人必须是招标人,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保函的查验、保管和退回。
五、招标人可要求所有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函纸质原件,也可以只要求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投标保函纸质原件。
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函纸质原件的,投标保函纸质原件应使用一个密封封套进行包装,并单独递交给招标人,封套上须注明“投标保函”字样,载明工程名称、招标人名称、招标人地址、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人地址,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招标人应在开标会上开启投标保函纸质原件密封封套。
七、招标人取得投标保函纸质原件后,应对投标保函是否采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以及投标保函载明的投标人、投标项目、保函金额、保证有效期等内容进行形式核验。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提交投标保证金有效;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在保存保函复印件或影印件后予以退回,并记录退回原因。
八、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已接收的投标保函纸质原件。产生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提交的投标保函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并严格按照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和要求及时退还投标人投标保函纸质原件。严禁无故扣留投标保函纸质原件。
九、投标人出现违规违约行为后,招标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由招标人将投标人违约情况及相关证据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应无条件支付保证金。保证人为投标人支付保证金后,可依法向投标人索赔。严禁招标人虚构事实,骗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投标人和保证人对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投标人提交虚假保函的,招标人应及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投标保函的监督管理。保证人出具虚假保函、不能做到“见索即付”的,记入信用记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并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拒收该单位保函。
十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本通知有关要求完善交易平台系统功能。
十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投标保函。
附件:投标保函格式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利局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
2020年3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