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关于规范使用投标保函的通知 烟建招【2017】1号文

于规范使用投标保函的通知

烟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文件

烟建招【2017】1号文

各招标人、投标人、招投标代理公司:

为了切实减轻招投标企业负担,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要求,现将投招标过程中投标保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不得拒收投标保函。招标人要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保函应用机制,规范保函的应用行为,保障保函应用各方的权利义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保函。

二、投标人自助选择投标时缴纳保证金还是使用保函。
提交的保函金额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保证金金额。保函必须使用原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将保函退换投标人。

三、出具保函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函出具单位有:银行、保险公司、专业工程担保公司。

四、投标保函的期限。投标保函与招投标项目相对应,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五、切实保证招标人权益。为了能够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
权益得到保障,市招标办统一制定保函样本,统一规范保函条款(见附件)。

六、问题纠纷的处理。保函出具单位应做到“见索即付”。投标人出现违规违约行为后,招标人要没收投标人保证金的,由招标人将投标人违约情况和相关证据提交市招标办,经调查属实,市招标办向担保机构出具保证金垫付证明,担保机构应无条件垫付保证金。

投标保函是担保机构对投标人免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在投标人出现违规违约情况时代投标人垫付保证金,不是为投标人违规违约行为做出的赔偿金。担保机构为投标人垫付保证金后,应依法向投标人索赔。市招标办将定期对保函出具单位进行诚信考核,对不能做到“见索即付”的担保机构列入黑名单,并上网公示,并在以后的投标活动中拒收该单位保函。

附:投标保函格式

烟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