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043000-10-2004-002308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4-08-17 00:00

名 称: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深建字〔2004〕8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8月17日)

深建字〔2004〕87号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加强后续监管,制止随意撤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效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担保是我市以法规形式确立的强制性担保,除非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二、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撤保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
三、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索赔,但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被保证人应当按规定续保,并向受益人提交新的保函。
四、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应当注明编号、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并应当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有关保函的示范文本见附件。
五、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的原件送市、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保管,并凭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保函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交易服务中心公章的保函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保函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一经发现虚假保函等问题应当立即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凭规定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尚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将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退回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保管;如被索赔方的保函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保函原件重新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保管。
七、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要提前撤保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领回有关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八、工程建设单位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凭承包商出具的工程款结算证明和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副本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取回业主支付担保的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工程施工单位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副本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取回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九、市、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订严格的工作制度,为工程担保保函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或发生保函索赔事件之日起7日内,应当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相关被保证人作出续保和提交续保保函原件的提示;应当对出具保函的保证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通报;并应当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十、保证人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非因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而同意撤保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十一、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之前,撤销相应的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相关建设工程视作已不具备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1.不可撤销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2.不可撤销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附件1

   不可撤销支付保函
(示范文本)

保函编号: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工程编号为                   的                        工程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                  日至                  日。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工程款支付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      (币种)      元(小写)      (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                  日至                  日。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证担保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 证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附件2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示范文本)

保函编号: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工程编号为            工程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          日至           日。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     (币种)     元(小写)      (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          日至    年      日。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该工程监理公司(全称:       )两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证担保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 证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